作者 主題: 等電位區域內和等電位區域外的划分及測試接地故障環路阻抗  (閱讀 18096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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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 shing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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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男學識,識一半唔識一半,半通水,你地同佢講激死都未天光。
本是同行生、相窒何太急!

離線 L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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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部分之間的電壓,強度及持續時間

離線 Eric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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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男師傅話→
溫兄︰
上當年我提出【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理論,
您 [航] 住把倚天劍對我講,守則話要做輔助等位接駁就一定要做,
可解現在既性取向會作出 180 度轉變?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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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後悔當年唔做瓜你,斬草除根。(講笑0者)

其實我冇變,鄙視唔等於唔做,鄙視都0係要焗做!!!

但我好想各位反思,做人要有批判性思考,既唔好為反對而反對,

亦不要人云亦云。

有冇人 ( 當然是高手 ) 可以說出,在什麼情況下,輔助等位接駁才可以救人一命?

發生該種情況的或然率?我們社會值不值得如此付出?

Dicky 兄,我識英雄重英雄,你說出反思的問題我十分欣賞。

如果有人說輔助等位接駁可以增加電燈工程價,我相信他只是一個紙上談兵的人,

行內輔助等位接駁價格實際情況,我希望有人可以說出來。
萬般得失,俯仰無愧,才知淡然一笑之樂。

離線 K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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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兄,

小弟愚昧, 不太明!

輔助等電位接駁須唔須要做,現在已經有好多人認為值得商確,其實做唔做真係要睇吓支燈既安裝位置是否容易被人觸及,唔容易被人觸及既話,就算個鋁窗同支燈距離有幾近,都唔應該做輔助等電位接駁。
我似終覺得……【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如果支燈容易被人觸及,鐵窗 1 就一定要做,之後既鐵窗 2 亦都一定要做。
如果支燈漏電,您一隻手點住支燈,另一隻手點住個鐵窗 1 後果會如何……梗係無問題啦!

但支燈漏電時,您一隻手點住鐵窗 1,另一隻手點住個鐵窗 2 後果會如何呢………

KLN

離線 Eric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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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N兄:

你提出的疑慮好好,但規則唔係咁講。

2 米內就要。理得你離地幾百公呎。

我希望其他人也表達意見,尤其少數的贊成意見。
萬般得失,俯仰無愧,才知淡然一笑之樂。

離線 W. H.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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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兄︰
略略看過【低壓電氣裝置指南(三)】之後,我對先前既貼文信心增強咗好多。 ::)

等我再花多啲時間再嚟個……終極發表! ;D

不過【低壓電氣裝置指南(三)】符錄三,有版字執錯好多字粒,工會要跟進吓先得! ;)

期待dicky兄的終極發表! ;D
在之前我咪講過唔想攬屎上身,
不過做人係唔可以咁,
正所謂我不入屎坑誰入屎坑 ;D
等我又來打尖,來個終極發表! ;D
我相信都幾具爭議性,可能D兄及E兄都不同意 :D
笑一笑,世界更美妙!!!

離線 W. H.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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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N兄:

你提出的疑慮好好,但規則唔係咁講。

2 米內就要。理得你離地幾百公呎。

我希望其他人也表達意見,尤其少數的贊成意見。

Eric 兄:
唔係幾認同,看我的終極發表!
接招啦 ;D
笑一笑,世界更美妙!!!

離線 W. H.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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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等電位接駁導體問題:
輔助等電位接駁是作為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之間的有效接駁,以形成等電位區,避免產生過高之接觸電壓。但有幾種情況下本人應為不用進行接駁:
1. 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及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之間相距超過2米。(守則11F(a)(ii))。
2. 守則11D(2)(b)中指明不屬於外露非帶電金屬部分的五種情況。
3. 根據英國標準BS7671中,任何一者超越臂距之範圍,簡單說,除非用工具,例如是梯具或長金屬棒,否則是無法可以觸及。(此項雖然不是出自工作守則,但守則4A(1) 指出符合某些認可之標準亦可等同,而英國標準正是其中之一)。
     註:此項幾具爭議性,因BS7671的臂距不是這樣用(防止直接觸電),可能有人認為我曲解BS7671 ;D
笑一笑,世界更美妙!!!

離線 W. H.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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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之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與總接地終端之絕緣電阻大於21,000 Ω。(守則附錄12(C))。
    註:在09版未正式生效前,21,000 Ω仍然正確。
5. 有關之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與總接地終端之電阻低於2米內有關之固定電力裝置之最高對地故障環路阻抗。(此項雖然在工作守則中並無清楚列明,但由於有部份大廈之扶手、氣窗等公眾鐵器之等電位導體藏於石屎內,又或者用鋼筋結構聯通,從外觀上無法得知,若果用連續性測試來評估,但0.5Ω又是否接受?1Ω、10Ω又是否接受?守則根本沒有界定!就算用計算方法來評估該鐵器之接觸電壓是否高於50V,但由於太多末知之因素影響計算結果。故本人應為最直接的方法是根據守則11來判斷,例如該固定電力裝置之保護器件為10A Type B之微型斷路器,查表得知最高對地故障環路阻抗為4.4Ω,則有關之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與總接地終端之電阻低於4.4Ω便可以,(先決條件是該裝置之對地故障環路阻抗必需低於此數值)。
    註:此項幾具爭議性,可能很多兄弟都不同意 :D
6. 根據守則22D(1)中指出,85年1月1日前通電之固定電力裝置由於祗需要符合核對表1,因此無需符合核對表2(a)(iii)及2(a)(v)形成等電位區以使能夠於5秒內自動切斷電源。(祗要有關裝置85年1月1日後未經改動,便無需加安輔助等電位接駁)。
7. 就算有關裝置於85年1月1日後曾經改動,祗要符合核對表2(a)(iv),於0.4秒內自動切斷電源便可。(簡單地說,該固定電力裝置是由餘差電流為30mA之漏電斷路器保護便可以,但非電氣裝置金屬部分與總接地終端之電阻需低於1667Ω。)。
    註:此項極具爭議性 ;D可能有人認為我曲解c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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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 W. H.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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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之問題若果要深入討論,相信要從歷史說起,由1981年IEE15版,到1985年兩間電力公司推行,到1991年IEE16版改變了輔助等電位之觀念。再到1992年香港實行電力法例,但仍套用IEE15版之部份觀念,但至現時2009年時代改變了,IEE變成IET,亦推出了17版,但可惜2009版之工作守則仍未改變來與時並進,實在遺憾!
總括來說,很多人可能不同意我上述之部份見。
我重申一句,以上立場純為個人觀點,與エ會或任何人無關 ;D
笑一笑,世界更美妙!!!

離線 Eric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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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拖!

我好想同你討論第 5 點。不過首先講一講,

如果如果是直接觸電,輔助等電位愈好愈死得快,

等於送人一程去黃泉,而輔助等電位亦可以 " 幫 "帶靜電的人放電,令其電餐死。

言歸正轉,我們討論輔助等電位,其中張兄論點第 5 點。
萬般得失,俯仰無愧,才知淡然一笑之樂。

離線 Eric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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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兄第 5 點提出,輔助等電位與該位置之接地的電阻,及各自之環阻問題。

守則是提議兩者之間互相連接,但如果有一柱樓梯扶手是獨立做輔助等電位,其環阻是 0.1 歐,

相反,樓梯光管的環阻是 2 歐 ( OK喎 ),發生漏電時會有什麼事呢 ?

如果跳 MCB 就皆大歡喜,但是又如果落地位置是一個 2.5 歐電阻接地,即光管總環阻是 4.5  歐,

即 MCB 可能不跳 ( 第3類 ),而長期產生 49 V 電壓,有人同時接觸扶手及光管外殼,

他受電壓衝擊是 220 / (2.5+0.1) = 84.6 V ( 唔包有冇事 )


係唔係唔做輔助等電位好過做?

以上例子最大問題是所有數據都是合乎條例。
« 上次編輯: 四月 27, 2009, 12:48:43 pm 由 Eric Wan »
萬般得失,俯仰無愧,才知淡然一笑之樂。

離線 lin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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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喇,越看越越迷茫,開始連基本都迷惑了,有沒有師兄,可以簡單D和直接說出問題所在,我最怕的就是學名....... ???或用述語說,SORRY,小弟不才,如有得罪,請諒@_@
可以做出凡人做唔出既野,所以叫做神.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離線 Eric 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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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大的危機是,由原本電氣裝置金屬部份,接往非電氣裝置的外露金屬時,

(即光管接樓梯扶手),可能會因為光管水線斷了,而外殼又帶電,結果把電引至扶手而電死人

其或然率與輔助等電位可以救人的或然率相比,我認為都是天方夜譚,

反正有冇輔助等電位都有產生危機的機會,究竟值唔值去做輔助等電位呢?
萬般得失,俯仰無愧,才知淡然一笑之樂。

離線 小師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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嘩~ 很多篇,很多字,小師弟睇到眼都矇埋...

張師傅提出的第 5 點,和等 7 點很類似,原則上先決條件是非電氣裝置金屬部份與裝置的外露非帶電金屬部份之間應該不會出現太大的電位差而設;在這種情況下進不進行接駁,好像沒有太大分別。

Eric 師傅所提出的危機問題,即假設如果因為光管水線斷了,而外殼又帶電,保護器件又因一些情況而不能動作或需要一很長時間才有所動作,這時是否應該更加需要做輔助等電位接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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