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規例工作守則 守則19 首次檢查、測試及發出證明書 中的B部份的d.
(d ) 每份證明書應按該證明書所規定,由註冊電業工程人員及/或註冊電業承辦商加以簽署。如果在電力條例第35(3) 條許可的情況下沒有聘用註冊電業承辦商,則負責聘用該名註冊電業工程人員進行工作的電力裝置擁有人,應以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身分簽署,其後並應承擔註冊電業承辦商的責任。
請問意思是否指某公司是電力裝置擁有人,但並非註冊電業承辦商,該公司能否委派員工(註冊電工)簽發WR1和WR2?如果不能,是否一定要註冊電業承辦商才可簽發?麻煩各位師兄了,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