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主題: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閱讀 57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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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 guow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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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 於: 四月 21, 2016, 11:43:07 am »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交津計劃)協助減輕低收入在職人士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負擔,並鼓勵他們入職或持續就業。

申請方法

•   申請人每次可申領過去6至12個月的津貼。津貼按曆月審批,申請人每一個符合申請資格的月份,可獲發該月的津貼。
•   申請人在首次申領津貼時,以及在每6至12個月再次申請時,均可選擇以個人或住戶為申請單位。屬同一住戶的申請人可選擇:
1.   每名申請人各自均以個人為申請單位;或
2.   全部申請人及住戶成員用整個住戶作為申請單位。
•   申請可用郵寄方式遞交,津貼會以銀行轉帳形式發放,簡單方便。
 

申請資格

•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為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僱員或自僱人士;
往返工作地點需要支付交通費用;
符合每月入息及資產限額(請參閱附錄 (文字版本));及
每月工作不少於72小時(如申領每月600元的全額津貼)或
每月工作雖不足72小時但不少於36小時(如申領每月300元的半額津貼)。
•   申請人不能同時領取其他由政府提供與就業有關的交通費援助,包括: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簡稱「綜援計劃」)的就業援助項目下以支付往返工作地點交通費的「短暫經濟援助」,及「綜援計劃」下為長者、健康欠佳人士和殘疾人士以支付往返工作地點的交通津貼;
「勞工處就業一站」個案管理及就業支援服務下以支付往返工作地點交通費的「短暫經濟援助」。
•   全日制學生及非受僱的學員不合資格申領津貼。
•   有關與「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相關安排,請參閱《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申請須知附加資料》 (文字版本)。
 

截止申請日期

申請津貼以過去12個月為限。例如:如申領2015年5月起的津貼,申請須於2016年5月31日或之前提交;2015年6月起的津貼,則須於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提交申請,如此類推。逾期的申請月份不會獲批津貼。

 

申請文件

申請人如以個人為申請單位,應填寫《個人申請表》。如以住戶為申請單位,整個住戶只需填寫一份《住戶申請表》。

申請文件派發地點

•   勞工處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
•   勞工處各就業中心及各行業性招聘中心
•   民政事務總署各諮詢服務中心
•   社會福利署各社會保障辦事處
•   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遞交申請

•   郵寄#或交到本處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或
•   投入設於本處各就業中心、建造業招聘中心或本處總部的申請投遞箱。
勞工處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及勞工處總部地址及辦公時間

辦事處

地址

辦公時間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科

九龍灣展貿徑一號九龍灣國際展貿中心12樓1225室
(免費穿梭巴士站設於德福廣場二期恆生中心外,可由港鐵九龍灣站A出口前往免費穿梭巴士站)

星期一至五
(上午九時至
下午六時十五分)

星期六、星期日及
公眾假期休息

勞工處總部
(設有申請投遞箱)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7樓

 

24小時查詢熱線:2717 1771 (由「1823」接聽)

 

 

本內容主要節選勞工處,如有不適可聯繫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工會

http://www.labour.gov.hk/tc/service/wits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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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鼓勵就業交通津貼計劃
« 回覆 #1 於: 七月 26, 2016, 09:00:38 pm »
awes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