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主題: 職業安全警示  (閱讀 50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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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警示
« 於: 四月 20, 2016, 08:50:49 pm »
港九電器工程電業器材工會職業安全警示

1,進行空調系統工程時從高處墮下

1. 意外日期:2016 年 4 月

2. 意外地點:位於商業大廈的機房內

3. 意外摘要: 一 名 工 人 懷 疑 在 一 幢 商 業 大 廈 的 機 房 內 進 行 空 調 系 統 工 程 時,從四米高處墮地死亡。

4. 給承建商/僱主的職安警示: 為防止從事空調工程的工人在工作時從高處墮下,其僱主或有 關承建商應:

● 委任合資格人士進行整體空調工程的風險評估,在充分考慮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工 作 環 境 的 影 響 後 , 找 出 所 有 相 關 的 潛 在 危 害;

● 就着風險評估找出的潛在危害,制定相應的安全施工方案及 程序;

● 為 每 個 工 作 地 點 提 供 適 當 和 足 夠 的 安 全 進 出 口 , 並 作 妥 善 維修;

● 為 進行高 處 工 作 的 工 人 提 供 並 確 保 他 們 使 用 適 當 的 工 作 平 台;

● 確 保 每 一 工 作 平 台 以 夾 板 或 木 板 鋪 密 , 並 提 供 適 當 的 底 護 板;而夾板或木板須穩固和平坦地擱在其支持物上;

● 確 保 設 置 於 工 作 平 台 、 木 板 路 或 路 徑 的 護 欄 , 其 高 度 須 符 合法例規定;就最高的一條護欄而言,其高度不得低於 900 毫米,亦不得高於 1150 毫米;而中間的一條護欄,其高度 不得低於 450 毫米,亦不得高於 600 毫米。另外,底護板或 其他同類屏障的高度不得低於 200 毫米;

● 確保每個工作平台在首次使用前和定期在不多於 14 天內, 由合資格的人檢查及確認該工作平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 如 果 提 供 工 作 平 台 是 不 切 實 可 行 , 須 向 每 名 受 僱 於 該 工 作 地 點 的 工 人 提 供 合 適 的 安 全 吊 帶 , 而 該 安 全 吊 帶 須 持 續 繫 於 適 當 和 穩 固 的 繫 穩 點 、 獨 立 救 生 繩 或 防 墮 系 統 , 並 確 保 工人/僱員正確使用有關裝備;

● 向 受僱於 工 作 地 點 的 每 名 工 人 / 僱 員 提 供 設 有 下 頷 帶 而 符 合 標 準 的 安 全 頭 盔 , 以 及 採 取 所 有 合 理 步 驟 以 確 保 工 人 / 僱員工作時配戴上述頭盔;

● 向 所 有 相 關工人 /僱員 提 供 所 需 的 安 全 資 料 、 指 導 及 訓 練 , 以 確 保 他 們 熟 悉 有 關 的 安 全 施 工 程 序 及 須 採 取 的 安 全 措施;以及

● 訂 立 及 實 施 有 效 的 監 督 制 度 , 以 確 保 上 述 的 安 全 措 施 得 以 落實。

 

本職安警示旨在透過一些嚴重或致命的工傷意外,提醒僱主╱承建商必須採取相關措施,以免再發生意外。點擊下表各個別項目,即可瀏覽有關的職安警示。

內容轉載
http://www.eeunion.org.hk/v2/index.php/2014-07-08-04-47-15/100-2016-04-20-07-04-27